第八届中日刑事法研讨会会议综述
2024年8月17、18日,由中日刑事法研究会(中国)、日中刑事法研究会(日本)、云南大学法学院主办,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八届中日刑事法研讨会在云南大学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的主题为“中日刑事法的现代课题”。来自日本东京大学、早稻田大学、中央大学、庆应义塾大学、成蹊大学和中国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吉林大学、内蒙古大学、黑龙江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郑州大学、青岛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东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湘潭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安徽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云南师范大学、昆明理工大学、贵州财经大学等高校及北京大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中国法学》编辑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众济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100余名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开幕式由主办方代表云南大学副校长廖炼忠、中方代表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日方代表中央大学佐伯仁志教授以及协办方代表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雷志鑫律师分别致辞。
主办方代表廖炼忠副校长对远道而来的日方客人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表示由衷感谢和热烈欢迎。廖炼忠副校长表示云南大学法学院长期以来致力于日本刑法的研究,积极推进与日本学界的合作与交流,希望可以借助本次研讨会深入探讨中日刑事法研究的前沿议题,助推法学学科建设高质量发展,为云南大学法学学科建设注入新动力。
中方代表陈兴良教授在致辞中对为中日刑事法论坛做出贡献的中方学者和日方学者表示感谢。陈兴良教授表示中国的刑法结构近年来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从刑法立法层面来说,中国立法机关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从刑事司法层面来说,轻罪案件数量的大量增加使得中国刑事司法更加注重轻罪治理,也显示中国司法机关深度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态度。上述变化推动了中国刑法学界在轻罪、认罪认罚从宽等方面的刑法理论研究。最后,陈兴良老师对为中日刑事法学术交流做出重大贡献的西原春夫教授和西田典之教授表示了沉痛哀悼。
日方代表佐伯仁志教授对主办单位云南大学、协办单位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的精心安排表示感谢。他指出国际交流是学术进步的重要方式,刑法研究也不例外。期冀通过两天的学术交流加深对中日双方刑事立法与司法实务的了解,并预祝会议取得丰硕成果。
协办方代表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雷志鑫简要介绍了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及承办的典型案例。并指出司法实务离不开理论的指导,刑法是保障公民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理应承担更重大的责任。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会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深度契合,并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
开幕式由云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东教授担任主持人,成蹊大学金光旭教授担任翻译。
为了纪念西原春夫先生在推动中日刑事法交流中作出的重要贡献,本次研讨会专门增设了特别策划环节,早稻田大学高桥则夫教授作了题为“西原春夫先生与中日刑事法交流”的讲演。特别策划环节由北京大学梁根林教授担任主持人,郑州大学毛乃纯副教授担任翻译。
高桥则夫教授以西原春夫先生弟子的身份分别从西原春夫先生与中国的缘起、“中日刑事法学术研讨会”的诞生与发展、西原春夫先生通过基金会援助中国青年学者赴日留学、出版著作推动学术交流、西原春夫刑法学全貌以及今后中日刑事法学术交流等方面作了主旨演讲,希望中日双方学者能够秉承西原春夫先生的遗志,集结各自力量共同促进中日刑事法的持续交流与发展。
研讨会第一单元主题为“紧急避险的现代课题——正当化依据、自动驾驶与紧急避险”,由北京大学车浩教授和东京大学桥爪隆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姚培培副教授担任翻译。
第一单元由早稻田大学松原芳博教授就题为“紧急避险的现代课题”和清华大学黎宏教授就题为“紧急避险和自动驾驶汽车的刑事责任”分别作了主题报告。
松原芳博教授首先探讨了日本刑法关于紧急避险及避险过当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大量案例对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要件适用进行了论述。松原芳博教授认为,在对抗危险源的场合(防御型紧急避险)以及保护的生命和侵害的生命面临同一危险的场合(生命危险共同体),由于不存在向他人转嫁危险的情形,作为个人在社会契约中所保留的个人权利领域内的权利保护行为,此时的避险行为可以正当化。松原芳博教授还结合了“牺牲生命的紧急避险”“自动驾驶汽车中的两难问题”“治疗类选法的相关问题”及“家庭暴力中被害人的反击”等问题对紧急避险的认定进行了类型化分析。
黎宏教授在报告中指出,中国紧急避险的规定允许在紧急情况下损害合法权益以保护更大或更重要的利益,但对生命的紧急避险原则上持否定说,在法外空间等绝对极端的紧急状况下持肯定说。黎宏教授指出,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商,其避险程序的设计需要考虑以下几点:不得将适用于人类的刑事责任分配原则直接应用其程序设计、不应将无辜第三者设置为自动程序的避险对象、不应设计为了保护多数人而牺牲少数人的程序、不得设计将自动驾驶汽车所面临的危险转嫁给汽车内部的人的程序。
在两位报告人相互提问环节,黎宏教授与松原芳博教授就作为例外的侵害生命的紧急避险的体系性定位、危险共同体的识别及范围、社会契约型违法阻却说与中国刑法的契合度、紧急避险涉及利益衡量时如何比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在观众提问环节,中日双方学者分别就在承认防御型紧急避险的前提下危险共同体概念是否必要、危险共同体的体系性定位、危险共同体内部的风险分配、法令行为与紧急避险的关系、家庭暴力中反抗人的紧急避险、社会契约型违法阻却说中对“社会契约”的理解、紧急避险语境中的危险共同体与在不作为犯中保证人义务的危险共同体的区别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
研讨会第二单元主题为“帮助犯——因果关系、中立的帮助、不作为的帮助”,由早稻田大学松原芳博教授和上海交通大学于改之教授担任主持人,日本中央大学卢家仪博士担任翻译。
第二单元由庆应义塾大学龟井源太郎教授就题为“帮助犯”和中国人民大学付立庆教授就题为“中国刑法中帮助犯的理解与认定”分别作了主题报告。
龟井源太郎教授首先以日本判例对帮助犯的处理情况为线索,指出了近年来帮助犯探讨有活跃化的趋势并分别讨论了“帮助犯的意义”“帮助犯的因果关系”“中立的帮助”以及“不作为的帮助”等问题。龟井源太郎教授认为,有必要结合Winny事件的最高法院决定来讨论平台运营商的共犯责任。基于“中立的行为”这一概念的模糊性,当前不应当引入特别的框架来讨论中立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犯。最后,龟井源太郎教授探讨了不作为的帮助犯问题,并指出“不作为的帮助犯作为义务发生根据”不要求帮助犯达到排他的支配程度,甚至于近年来认为一般的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不需要严格意义上的排他性支配这一要求的观点也正逐渐成为有力说。
付立庆教授指出,帮助犯因果关系不要求与最终的法益侵害结果具有条件关系,只需对于正犯行为与最终结果具有促进作用。强化犯意型心理帮助的认定具有困难性,单纯的“在场”本身不足以认定为强化犯意,但共同犯罪人的在场则不同。因果关系的切断是成立共犯脱离的判断标准,脱离之后即可成立犯罪中止或者未遂。中立帮助行为成立帮助犯属于例外中的例外,应该按照先客观(客观归责)后主观(确定故意)的顺序逐步排除可罚性。不作为的帮助原则上成立帮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双方之间存在意思联络时亦有成立不作为帮助的空间。不作为帮助的因果关系认定存在难点,可采取反向思路从“如果作为会使结果发生变得困难”的角度展开。
在两位报告人相互提问环节,两位报告人分别就帮助犯中网络平台的审查义务范围、中国司法实务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高发的原因、心理性帮助的判断、帮助行为的主观要件、以不作为方式参与侵害他人法益行为究竟是成立帮助犯还是正犯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在观众提问环节,冯军教授以“不作为参与人在何种情形下成立正犯,在何种情形下成立帮助犯”为焦点与两位报告人展开了激烈讨论。
本次研讨会还增设了主题为“日本近期的刑法理论之展开”特别讲演环节,特别讲演由中国人民大学谢望原教授担任主持人,北京林业大学蔡燊助理教授担任翻译。
山口厚教授以“关于实行着手的判例与学说”为题作了主旨讲演。山口厚教授首先回顾了近年来关于“实行着手”的判例,指出传统上判例基本是援用危险性基准来判断实行着手时期,最新的判例看似前提了实行着手的时间点,但实际上仍是基本援用了危险性基准来判断实行着手的时点。然而,最近有部分学说已经开始放弃危险性基准,主张将不能犯论与实行着手完全区分进行理解,限定危险性基准的意义,强调着手判准应围绕以犯罪计划为中心的主观要素。山口厚教授认为学界这种对于实行着手过于主观化理解的趋势虽可能有利于妥当说明相关案例,但整体上来看仍然会“走得太远”。如果根据那种放弃或者轻视危险性基准的观点,实行着手就变成主观判断的概念,实际上就很可能导致根据“故意的发动”来判断未遂犯是否成立,从而造成“主观说的返祖”现象。因此,刑法理论研究应该与司法实务保持距离,过度重视判例而忽视对学说史的实质检讨的研究倾向是值得反思的。
研讨会第三单元主题为“围绕敲诈勒索罪的理论课题”,由吉林大学王充教授和庆应义塾大学龟井源太郎教授担任主持人,北京大学张梓弦助理教授担任翻译。
第三单元由中央大学只木诚教授就题为“关于敲诈罪的考察”和北京大学江溯长聘副教授就题为“中国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分别作了主题报告。
只木诚教授指出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同属于交付型犯罪,同时又是抢劫罪的补充规定。只木诚教授认为,多数说把权利的行使和敲诈勒索的问题视为违法性阻却的问题,仅当债权人所请求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在其权利范围内、债权人具有行使权利的意思、其手段也在社会相当性的范围内时,才会否定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此外,只木诚教授还以个别财产说与整体财产说的争论为前提讨论了合理支付对价行为对成立财产犯罪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说明了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结合“交付行为的意义具有相对性”“反抗是否被压制,以及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与否”讨论了敲诈勒索罪客观要件的认定问题以及行为人同时利用欺骗和敲诈勒索两种手段时的罪数问题。
江溯教授首先就我国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和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相较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司法实务更关注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此外,江溯教授还分述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诈骗罪、绑架罪、强迫交易罪等犯罪的区别,讨论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这一问题。他认为,在中国,权利行使所涉及的不仅是民事权利,而且包括公法权利(上访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言论自由等)与道德权利(基于恋人或者情人关系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权利)。基于中国的社会现状,目前难以贯彻“禁止自力救济”的法治原则。对于一些所谓“过度维权行为”,应当给予更大限度的社会容忍度,不能轻易认定为构成犯罪。
在两位报告人的相互提问环节,两位报告人就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权利行使界限、日本刑法中敲诈勒索罪的判例变迁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在观众提问环节,王昭武教授、冯军教授、刘明祥教授就中日两国的相关案例及学说向两位报告人进行提问并展开热烈的讨论。
研讨会第四单元主题为“环境犯罪”,由西北政法大学付玉明教授和中央大学只木诚教授担任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的谢佳君副教授担任翻译。
东京大学桥爪隆教授就题为“日本关于环境犯罪的论争”和云南大学高巍教授就题为“环境犯罪的法益识别与行政从属”分别作了主题报告。
桥爪隆教授指出,日本对环境犯罪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日本在环境刑法中的先驱性立法即《公害罪法》的解释;在日本得到适用的案件数量最多的《废弃物处理法》的解释问题;关于动物保护的相关问题。桥爪隆教授结合前述三个方面分别对《公害罪法》《废弃物处理法》和《鸟兽保护管理法》中的争论进行了检讨。桥爪隆教授认为,环境刑法应以“生活在当下的人的利益”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来理解其保护法益。因此,不能否认以抽象危险为根据的刑罚介入具有正当性。此外,不是所有的法益都必须还原为个人法益,在一般国民的价值观和情感具有必要保护性时,也不是不能通过刑罚来担保一般国民的价值观和情感。
高巍教授认为,刑事裁判者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在对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进行识别时,不应当预设超越于实定刑法规范和体系的法益类型,刑事立法者通过规制环境犯罪所希望实现的规范目的,就是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具体而言,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应从具体刑法规范抽取出具体环境犯罪的法益,并在此基础上概括出环境犯罪的一般性法益。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可通过权限设置等方式提高环境犯罪立法的明确性,以实现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调适。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包括规范从属和行为从属:前者包括概念从属和义务从属;后者包括许可行为从属和处罚行为从属。
在两位报告人相互提问环节,桥爪隆教授与高巍教授围绕环境犯罪所保护的集体法益是否有悖于法益自由保护原理之初衷、以国民情感与一般人的价值观作为保护法益如何识别、法益是否应然具有立法批判机能、如何对行政法与刑法的相同概念做出妥当理解以及前置性行政规范创设的行政义务等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在观众提问环节,与会学者与两位报告人围绕着环境犯罪中的合法性问题、行政法规是否属于故意认识内容等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
经过两天的深入交流后,进入会议综述环节。本次研讨会的会议综述由中国人民大学的冯军教授担任主持,金光旭教授担任翻译。中央大学佐伯仁志教授和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分别对本次会议作了精彩的总结。
佐伯仁志教授首先回顾了西原春夫先生对中日刑法学交流的巨大贡献,并表达了自己愿意继续推动这一事业的决心。佐伯教授针对各位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指出:(1)黎宏教授与松原芳博教授的出发点虽然有所不同,但最终的结论大致相同,即对危险共同体内部的危险分配可以被正当化,而对危险共同体外部的危险转嫁不能被正当化。因此,如何具体划定危险共同体的范围是有待进一步探讨的课题。(2)付立庆教授和龟井源太郎教授的报告均指出对于中立帮助行为成立犯罪这个问题应该采取慎重立场。(3)正如只木教授所言,日本的刑法通说与判例对于财产犯罪的讨论重点均放在维持社会秩序上,而在中国更重视财产的保护。就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而言,中国限定有罪认定的做法具有启发意义。(4)虽然中日两国有关环境犯罪的立法不同,但高巍教授对法学中实然与应该关系的理解,对立法论与解释论应当予以区别的见解是具有启发意义的。(5)山口厚教授对于“保持判例与学术研究的恰当的距离”的观点,对中日两国的刑法学研究是具有普遍价值的。
张明楷教授在总结发言中强调了中日刑法学交流的重要性,并指出两国在紧急避险、帮助犯、敲诈勒索罪及环境犯罪等议题上存在的差异与共识。张明楷教授指出:(1)在中国,紧急避险有必要主张两分说。其中,社会契约型违法阻却说如果参考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进行理解,其得出的结论未必会与功利主义型违法阻却说所得出的结论不同。(2)中立的帮助行为需不需要一个独立的审查框架,取决于对“中立行为”的界定。(3)应当在具体案件中去判断不作为的作用,不能一概将共犯中的不作为都理解为正犯。(4)中国财产罪的法定刑较重,敲诈勒索行为很多时候是“事出有因”,故裁判者往往倾向于按比较轻的罪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中国的“权利行使”包含了很多在法律上不属于“权利行使”的案件类型。(5)中国的司法实践之所以在财产犯罪问题的时候强调“非法占有目的”,是因为四要件理论没有专门的违法阻却事由阶层,像“权利行使”这样的行为就很难在违法性阶层出罪。(6)中国刑法规定的环境犯罪基本上都是实害犯,与日本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中日两国刑法就某些问题的看法存在差异。此外,张明楷教授强调了日本学者在概念研究上的精细之处,为中国学者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本次研讨会闭幕式由武汉大学陈家林教授担任主持人,金光旭教授担任翻译。日本早稻田大学高桥则夫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刘明祥教授在闭幕式上分别致辞。
高桥则夫教授表示,中日刑事法研讨会时隔数年后重启,令人倍感欣喜,此次研讨会中日双方学者就紧急避险、帮助犯、敲诈勒索罪以及环境犯罪等议题展开了意义非凡的讨论,加强了中日两国刑法学者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有效沟通。并向本次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表示感谢,诚挚邀请中日学者在2026年相聚于日本中央大学举办的中日刑事法研讨会。刘明祥教授在致辞中,对积极参与研讨会的中日学者致以由衷的感谢。他认为中日两国刑事法学者通过思维火花碰撞得以在研讨会中受益,殷切期待未来研讨会能够长久地传承、举办。
本次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该会议在中日两国学者与实务专家们加深相互理解和沟通构建人际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从学术研究的层面促进了对刑事法律制度的理解与立法的完善,为推动中日两国的刑事法学术交流与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